从本月起,由教育部颁布的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正式实施,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定义,明确在必要的情况下,可实施教育惩戒。
试行的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》明确,教育惩戒是指学校、教师基于教育目的,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、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,促使学生引以为戒、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。教育惩戒的实施范围,限定在普通中小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,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,确有必要的,可以实施教育惩戒。这些行为包括: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、管理的;扰乱课堂秩序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;吸烟、饮酒,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;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;打骂同学、老师,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。
有老师直言,在教育教学中,对于处于身心发育期的中小学生,适度惩戒,对其建立规则意识和是非认知具有导向作用。
教师有了教育惩戒权,并不意味着能滥用。为此,规则还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,包括以击打、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;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、反复抄写,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,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、心理的变相体罚;辱骂或者以歧视性、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;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;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;因个人情绪、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;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。
无规矩不成方圆,规则的出台,保障了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,也秉承了保护学生基本权利、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原则,为学生建立起相应的保护机制。我们也期待,随着规则落地以及在教育实践中的进一步磨合,教育惩戒权能真正发挥良性作用。